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12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三至七人组成。具体位置根据村庄大小而定。

村民委员会中应当有女性成员;多民族聚居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成员。

几个自然村联合成立的村民委员会,其成员应当考虑村的分布。第三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以下简称选民)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直接选举产生。直接选举可以按有候选人和无候选人的差额进行。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成员可以连选连任。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应当及时进行换届选举。遇有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一般情况下,提前或延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更换村民委员会成员,不得终止担任村民委员会成员。第四条中国* * *产党在农村基层组织中,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发挥领导作用;依照宪法、法律和法规,支持和保障村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第五条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日常工作。

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中,可以在县乡两级建立村民委员会选举观察制度。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和指导村民委员会选举的经费由本级财政支付。村民委员会选举所需经费由村承担,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补助。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第七条省、设区的市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村民委员会选举指导机构,依法履行组织实施换届选举、培训选举工作人员和处理选举事务的职责。

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设立村民委员会选举指导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有关法律法规;

(二)制定选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3)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四)指导和督促村民选举委员会制定具体的选举工作计划和选举办法;

(五)指导和帮助村民选举委员会审查自荐竞选职务的候选人或选民的具体情况;

(六)依法处理与选举有关的问题,确认特殊情况下的选举结果,决定是否重新组织选举;

(七)指导村民小组组长和村民代表的推选工作;

(八)监督选票的印制和保管;

(九)统计、汇总选举情况,建立健全选举工作档案;

(十)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第八条村民委员会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五至九名主任和委员组成。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应当由熟悉选举法规、热心为村民服务、听取意见、办事公道、作风正派、在村里有威望的选民担任。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会议选举产生。产生办法和具体名额,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当及时公布,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选举指导机构备案。第九条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者参加竞争的,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和自愿参加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竞选的选民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或出席会议但不投票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可视为自动退出村民委员会选举。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选举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选举。第十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有关法律法规;

(二)制定选举工作计划;

(三)依法制定具体选举办法,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公布;

(四)确定和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五)组织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

(六)组织选民提名候选人或者自荐,审查自荐候选人或者选民的具体情况,公布候选人或者候选人名单;

(七)组织候选人或者自荐人与选民见面;

(八)确定并公布选举日期,组织并主持投票,审查并公布选举结果;

(九)受理、调查和处理选民关于选举的举报和投诉;

(十)负责选票的印制和保管;

(十一)主持村民委员会的移交工作;

(十二)总结和汇报选举工作,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十三)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