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产阶级的法律常识
《宪法》第四十六条中国人民和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人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权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无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在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有权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伤害婴儿的行为。第二十二条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
第二十三条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给国家、集体或者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夫妻有相互继承的权利。父母和子女有互相继承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伤害或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够独立生活为止。
第二十六条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因收养关系的建立而消灭。第二十七条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与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第二十八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对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赡养的未成年孙子女,有赡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和外孙子女,对子女死亡或无力赡养的祖父母有赡养义务。第二十九条有负担能力的兄弟姐妹,对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无力赡养的未成年兄弟姐妹,有赡养的义务。
有能力由兄弟姐妹抚养的兄弟姐妹,对缺乏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兄弟姐妹,有抚养的义务。第三十条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
子女赡养父母的义务,不因父母婚姻关系的变化而终止。义务教育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障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保障的公益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免收学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障义务教育制度的实施。
第三条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第四条凡具有中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接受义务教育的平等权利和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六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办学条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和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经济困难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国家组织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七条义务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义务教育;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实施义务教育的有关工作。
第八条人民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对法律法规的实施、教育教学质量和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布。第九条任何社会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检举或者控告违反本法的行为。
发生违反本法,阻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重大事件,人民* * *或者人民* *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第十条在实施义务教育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学生第十一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应当由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儿童可推迟至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期入学或者休学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乡镇人民* * *或者县人民* * *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适龄儿童、少年免于体检。当地各级人民要确保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的地方接受义务教育。
2.幼儿园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
2.《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2010年6月6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
4.《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建教[2006 54 38+0]20号);
5、《幼儿园工作条例》(国家教委令第25号);
6.幼儿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2011-12-12);
7.《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家教委令第4号);
8.《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3号);
9.《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3]13号);
10,《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教育部2012、10、15发布);
11,《教育部关于规范幼儿园保育教育防止和纠正“小学化”现象的通知》(吉焦二[2011]8号);
12,《幼儿园教师管理条例》(12年2月195日国务院第188号令发布);
13,《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3207号【2011】);
14,《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国家教委颁布1994,65438+2,1);
15,《国务院关于当前学前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65 438+00]41号);
16,《全国家庭教育指导纲要》(第6期【2010】);
17,《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2号);
18,《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0号,2000年9月23日颁布实施)
19,《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7年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的意见》(教办发〔2007〕3号)
20、《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试行)》([88]教基字108);
21、《全日制和寄宿制幼儿园设置标准(试行)》(劳人编[1987]32号);
22.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3〕13号)。
3.小班法律知识教育教案
为加强中学生法制宣传教育,增强法制观念,进一步巩固自我保护意识。我中班结合12.4法制宣传日,扎实有效地开展了“12.4”法制宣传日宣传教育活动。并根据儿童的实际情况,开展了法制教育课程。
活动目标:
1,通过活动,让孩子知道捡到的东西要物归原主,知道怎么找到失主。
2.引导孩子体验丢东西和找东西后的焦虑心情,以及找东西和把东西还给别人时的不同情绪。
活动准备:动物头饰现场表演
活动流程:
一、引起兴趣,引出话题。
老师:今天,老师要变一个魔术。你想看吗?
二、基础部分:
(1)情景表演,让孩子体会到小猫丢东西时的焦急和难过的心情,以及兔子还回来时的高兴心情。
问题:1。小猫丢了什么?你的心脏怎么样了?(焦虑、悲伤)
2.谁发现了这顶帽子?(兔子)
3.兔子是怎么找到这顶帽子的?他说了什么?)
4.小组练习:请问,这是你丢失的帽子吗?
老师总结:小猫高兴的还了帽子。兔子看到小猫好开心,心理上也很开心。我们孩子应该向兔子学习,把捡到的东西还给别人。
(2)讨论,帮助孩子在丢东西和把东西还给别人的情况下体验不同的情绪。
(1)孩子有什么问题吗?你失去了什么?你的心脏怎么样了?
(2)你丢了东西,别人捡起来还给你,你是什么感受?
(3)有没有发现过别人的东西?你是怎么做到的?你的心脏怎么样了?
(三)情景表演,激发孩子帮助小动物的动机,让他们体验到帮助别人会很快乐。
老师:看看又发生了什么。为什么动物会悲伤?孩子们,看到他们难过,你们有什么感受?
(1)问题:动物都这么难过吗?当他们失去某些东西时,他们是什么感觉?看到他们难过是什么感觉?那么我们该怎么办呢?我们一起帮助他们(请问,你刚才在哪里玩?我们去走廊,楼梯和休息室。如果我们在地上发现了什么,我们该怎么办?
(2)小朋友帮小动物找东西。(把它们捡起来。接了之后他们该怎么办?问发现什么说什么。请问,这是你丢的东西吗?
(3)孩子在找东西。
(4)老师:刚才,我们帮小动物找到了东西,还给了它们。他们一定很开心。他们肯定会来感谢我们的。我们的孩子把东西还给主人,做了一件好事。你感觉如何?(做个开心的表情,笑一笑)
(5)问题:你刚才捡了什么?你是怎么把它还给丢失它的人的?您说什么?
4.儿童讨论
(1)找到了为什么要还给别人?
(一)人会难过,会焦虑。
(b)不能拿不属于自己的东西。
(2)(自我表扬)
讨论:找不到失主的东西怎么办?
(4)结束:
老师总结,今天我们小朋友帮小动物找东西,还给他们。我们非常开心。以后要想办法把东西还给别人,自己的东西要好好保管。
活动扩展:
在日常生活中,有些孩子捡到东西后会引导他们自己寻找失主或者帮助他们一起寻找失主,并给予鼓励和表扬。
4.幼儿园安全知识有哪些?
第一,幼儿园工作人员要经常学习法律知识和卫生知识,提高认识,加强责任心,杜绝不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二,幼儿园内的一切设备和幼儿的一切活动,都应以保护幼儿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为前提。对全园的环境、设备、场地、大型玩具、房屋、水电暖气设备等要及时检查维护,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早采取防范措施。
第三,防止跌倒。* * *活动要有领导,有计划(尤其是户外活动),保证所有孩子不离开自己的视线。(不要让个别孩子脱离群体,给大人干活,也不要把个别孩子单独留在室内,以防意外。)组织活动前应进行安全检查。
比如体育活动要查看场地,外出散步参观,观察周围环境,组织室内活动,注意家具的摆放等。禁止在室内组织跑跳等较激烈的体育活动,教育孩子不要在活动室乱跑、吵闹。
第四,防止外物入园或日常活动中,孩子午睡前应检查身上有无危险品,如火柴、小刀、别针、纽扣、珠子、玻璃片等。儿童药物应按时服用。服药前仔细核对姓名、剂量、用法,并亲自督促服用。用药情况要有记录,内服药和外用药要严格分开,毒性药物要有专人发放和使用。
第五,防止烫伤。严禁让幼儿去不安全的地方,严禁幼儿拿走水壶、热饭等。热水瓶应该放在适当的地方。夏天厨房要提前做好饭菜,孩子不要吃热饭。有组织地给孩子喝温度适宜的开水。
六、为防止儿童走失,儿童活动应连续组织,并随时清点儿童人数。当孩子进出公园时,他们应该和父母说明情况。
七、防止食物中毒,严格遵守进货验收制度,不吃不洁和腐烂变质的食物,外出时,严禁儿童采摘野果。
八、为防止触电,室内外电流开关应设置在儿童够不到的地方,禁止儿童开关电灯、电视、录音机、消毒柜等电器。
九、夜班人员下班前必须认真检查门、窗、水电是否关闭,以防发生意外。
5.看完幼儿园涉及的法律知识有什么感悟?
第一,培养目标
2065438+2005新幼师。
二、培养目标
通过培训,使新教师树立正确的职业道德;了解课程改革的基本内容,掌握学科教学的常规技能;具备一定的管理教育学生和组织班级活动的基本能力。
具体目标:
1,巩固专业思想,增强事业心和责任感,形成良好的道德修养。
2、熟悉相关教育政策法规,了解教育政策法规的基本知识。
3.熟悉学校德育的全过程,掌握德育的套路。
4、掌握本学科的教学常规,熟悉教学内容,能基本满足教学需要。
三、培训原则
1.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提高并重,突出师德先行,为新教师打好职业道德基础。
2.根据新教师初始问题确定培训内容,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3.理论指导与实践培训相结合,注重体验式学习,强调实践与反思,遵循新教师专业成长规律。
4.集中培训与校本培训相结合,强调个人主动性发展,充分发挥校本培训在新教师成长中的作用。
5.树立基于教师发展的培训理念,实践主体性培训模式,让新教师在培训中成长。
四。强化培训的时间和内容安排(7月一周)
内容:(1)教师职业道德
(2)幼儿园奖惩制度
(3)幼儿园教育指南
(4)教育政策和法规
(5)幼儿园班级管理
(6)教师如何与家长有效沟通?
(7)创设幼儿园环境
(8)预防和处理幼儿园安全事故
(9)护士的工作职责
(10)欣赏教育在园林中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