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岗会解除劳动合同吗?
1.长期待岗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不,待岗不等于解除劳动关系。待工期间应支付生活费,解除劳动关系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临时困难安排职工待岗,且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期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工资支付期超过一个的,经与劳动者协商,可以降低工资支付标准,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协商不成的,双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况:
1.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不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不具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的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予以赔偿,即每工作一年应当支付两个月的工资;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即工作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未提前1个月通知劳动者的,应当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3.劳动者具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也不需要提前通知。用人单位需要提供证据并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劳动者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解除劳动合同的举证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劳动者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履行通知程序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适用本规定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劳动者被证明不称职。
不称职是指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的工作量。这就要求用人单位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明确员工的工作内容,对于具体行业也要明确工作量。签订劳动合同时没有明确工作量的,只能参照同工种、同岗位的工作量确定。一般来说,应该是指同工种、同岗位的平均工作量,而不是指同工种、同岗位的最高工作量。因此,提供本单位相同工作岗位人员的平均工作量,就成为证明劳动者能够胜任工作的重要证据。
2、经过培训或转岗,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也就是说,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有一个程序:必须先经过培训或者转岗,如果不能满足新的岗位要求,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指出的是,劳动者被证明无行为能力,必须能够证明。为防范解除劳动合同时无法举证的风险,企业需要在劳动合同或岗位说明书中确定员工的工作量。如果员工因此接受培训,则需要保存相应的培训资料。
四。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终止劳动合同的举证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一致的,用人单位可以采用预告程序解除劳动合同。注意在具体操作中必须证明同时满足的两个条件:
1.需要证明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客观情况的变化,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因单位搬迁、合并、上级部门撤销等情况,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当事人对某一情况是否属于“客观情况的重大变化”意见不一致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法院裁决。
2.需要证明未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劳动合同达成协议。
用人单位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注意与职工沟通协商,即必须先与职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后,用人单位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事实上,如果你长期等待一份工作,你的公司不会一直按照正常标准发放工资。员工可以自愿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公司不能以待岗为由私自解除劳动关系。如果公司长期处于这种状态,劳资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是有利的。但实际问题是,如果公司正常经营出现困难,是否有能力支付赔偿金也是需要员工正视的问题。有网上的律师。如有疑问,欢迎随时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