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信息培训管理规则(2016)
民航信息培训机构是指符合基础培训要求的院校及其他民航信息培训机构。第三条民用航空情报培训分为民用航空基础情报培训和民用航空后期情报培训。
民航信息基础培训(以下简称基础培训)是为了使受训人员具备民航信息工作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在具备资质的民航信息培训机构进行的初始培训。
民航信息岗位培训(以下简称岗位培训)是指民航信息服务机构为使受训人员适应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知识和技能而组织的培训。岗位培训包括岗位资格培训、业务提升培训和新技术培训。
民用航空信息员培训大纲由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统一制定。各民航信息服务机构和民航信息培训机构应当根据民航局制定的信息培训大纲,结合培训的具体类别和内容,制定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第四条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申请人应当按照《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的规定,在申请前完成基础培训和岗位资格培训。
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持有人应当按照本规则完成业务改进培训和新技术培训,达到《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规定的经验要求。第五条民航局负责全国民用航空信息培训的统一管理。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协调、监督和管理本地区的民航信息培训工作。第六条民用航空信息培训机构负责基础培训的开展。
民航信息服务机构具体负责本单位航空信息培训的开展。第七条本规定中部分术语的含义见本规则附件一。第二章基础培训第八条基础培训是对受训人员进行的掌握从事民用航空情报员工作基本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是进入岗位培训和取得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的先决条件。第九条基础训练应当按照训练大纲的规定实施。
基础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00学时,可在学历教育期间完成。基础培训时间可以适当减少,但不得少于200学时,已通过管制、签派等相关专业培训的学员转入民航信息专业的。第十条参加基础培训的学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从事民用航空信息工作的身体条件;
(二)具备从事民用航空信息工作的心理素质和能力;
(三)口齿清晰,无色盲等缺陷;
(4)有一定的英语基础。第三章在职培训第十一条在职资格培训是指对受训人员进行培训,使其掌握必要的业务知识和技能,并取得在民用航空信息岗位独立工作的资格。
岗位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000小时。第十二条业务提高培训是对民用航空情报员进行的提高业务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业务提升培训每两年至少开展1次,培训时间和内容由民航信息服务机构根据学员和民航信息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第十三条新技术培训是指为掌握民航最新科学技术、技术标准或设备使用而进行的不定期培训。第十四条岗位资格培训、业务提高培训和新技术培训,应当通过相应的考核。第四章培训的组织与实施第一节基础培训的组织与实施第十五条从事基础航空信息化培训活动的民用航空信息化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培训管理制度。包括学生管理系统、教师管理系统、教学管理与考核系统、培养质量管理系统、教学设施设备管理系统和档案管理系统;
(二)有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专职管理人员和教学人员;
(三)有符合培训规模要求的固定场地和设施;
(四)有与培养规模相适应的教学和实验设备;
(五)有符合培训大纲要求的民用航空信息培训教材和民用航空信息出版物;
(六)从事管制、飞行、签派培训3年以上。
民航信息培训机构应当在首次培训后1个月内,将符合培训要求的相关材料和说明报送所在地地区管理局备案。地区管理局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报民航局备案。民航局将定期公布符合备案要求的民航信息培训机构目录。已经备案开展航空信息员培训的机构,不再从事基础航空信息员培训的,应当及时向民航局和当地地区管理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