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区交通安全知识
厂区交通安全知识1:厂区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1.
为规范厂内车辆运输的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交通事故,保障我厂生产经营、物资运输和办公活动的有序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烧结厂区内承担生产经营、物资运输和办公活动的昌隆公司、外包队伍和个人机动车辆。
3.责任
3.1生产控制中心外围保障组负责工厂生产经营的统一管理和物资运输车辆的交通安全。每月组织车辆通行能力、车辆外观、运输遗撒、车辆安全性能、厂区道路限速等车辆交通安全检查,参与厂区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统计、分析和评估。
3.2综合部负责外包团队及办公活动中涉及的个人机动车辆的检查及驾驶员安全资质的审核。
3.3环保部每月组织一次厂内车辆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参与厂内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统计、分析和评估。
4.工厂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4.1专用机动车辆(叉车、吊车、挖掘机、叉车、拖拉机等。)应保持良好状态,生产控制中心外围保障组应根据《厂内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对其进行监督管理。
4.2机动车必须保持车容整洁,车身完好。车辆设备、安全防护装置、防溢装置和附件应齐全有效。4.3机动车运输危险化学品(氧气瓶、乙炔瓶)时,应到安全环保部门办理危险化学品准运证,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并配备应急处理设备。
4.4厂内机动车辆应建立机动车辆和专用车辆保养制度,定期进行小修和中修,实行三级保养,严格检查车辆质量,杜绝失修和漏修。不得使用不符合安全规定的车辆。
5.驾驶员安全管理规定
5.1机动车驾驶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经公安交通部门考核,发给驾驶证后方可驾驶。
5.2驾驶车辆时,驾驶员应精神集中,严禁违章操作。开车进厂禁止吸烟。
5.3未安装阻火器的车辆不得进入禁火区。
5.4各种车辆必须按照厂区交通标线和交通标志的指示行驶。在没有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的厂区道路上行驶时,机动车在中间行驶,行人靠右行驶。机动车行驶中遇行人横穿车道时,必须停车或减速。未经许可,严禁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及其他设施。禁止汽车进入?标记区域。
5.5厂内机动车辆应按规定的工作路线行驶。
5.6进入厂区的车辆应按规定依次停放在指定地点,车辆停放不得影响厂区交通安全。严禁将车辆停放在交叉路口、弯道、生产装置区、工厂大门周围50m范围内、作业区和仓库出入口10m范围内以及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等禁止停放车辆的区域。
5.7车辆通过道口转弯时,应显示信号并做到?一慢二看三过关?,减速或停车,注意观察。
5.8各种车辆均需载客,禁止驾驶无乘客座位的车辆。
5.9严禁无证、无令(调度令)驾驶;禁止酒后驾车;严禁超速行驶;严禁空挡滑行;严禁带病运转设备;严禁人货混装行驶;禁止超标准(超高、超长、超重)装载行驶。
6.个人机动车辆和行人
6.1无出厂通行证的个人机动车辆禁止在厂区道路上行驶。
6.2自行车、电动车、三轮车不准牵引其他非机动车或被机动车牵引。转弯前,必须慢行并打手势,不允许突然急转弯。自行车不允许载人。
6.3厂内行人必须走人行道或靠马路右侧,不准突然横穿马路。因工作需要确需进入堆场的工人,必须在材料员的引导下安全通过。
7.工厂道路
7.1厂区主要通道应设置明显的交通标志和标线,并配备充足的照明路灯。应在路边设置下水道(明沟应加盖),并定期疏通。禁止向路面排放蒸汽、烟雾、酸、碱等有害物质。冬季堆积的冰雪要及时清除。7.2厂区交通限速30km/h,铲车、叉车不超过10km/h,在弯路、道口进出仓库的车辆不超过5km/h(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执行任务时不受限速限制)。7.3厂区道路应保持畅通和完好,厂区内的植树、绿化和架空管线不应妨碍机动车辆的正常通行。必要的交通安全设施或标志,如反光镜、限高标志、限速标志等。应设置在厂内道路交叉口、跨越道路的架空设施和重要路段。7.4厂区道路养护维修时,施工单位应在施工路段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厂区内主要道路的施工应按照消防法规的道路管理规定执行。
7.5施工断头路和跨越道路架设绳梯,除了要征得生产控制中心同意外,夜间还必须用红灯明确标示。在施工场地狭窄、交通频繁的地区,应设立临时交通指挥部。
7.6履带车在厂内道路上行驶时,必须加垫;通过易沉降的电缆沟、管道、铁路、沟渠、桥梁时,必须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后方可通过。
7.7禁止在交通道路和消防通道上堆放材料和设备,禁止在道路上进行妨碍交通的作业。因生产需要必须临时占用的,必须经公司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占用。并根据占用道路的要求,采取交通安全措施,按期恢复道路交通。
7.8厂区内规定的限制道路和控制道路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8.事故处理
8.1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当事人必须保护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和财产(移动时应标明位置),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交通部门和事故单位环保部门处理;过往车辆的驾驶人、行人应当给予协助。
8.2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和安全环保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及时赶赴现场,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态扩大,配合公安交通部门做好事故原因调查,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8.3当事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部门和本单位安全环保部门的调查人员如实陈述交通事故的经过,不得隐瞒交通事故的真实情况。其他知情人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提供相关信息。
8.4公安交通科和单位安全环保科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根据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法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确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的责任。
8.5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毁灭、伪造现场、毁灭证据,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负全部责任;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不报案或者不及时报案,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确定的,负全部责任;当事人有条件报案而不报案或者不及时报案,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确定的,应当承担同等责任。但是,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承担主要责任,行人一方承担次要责任。
厂区交通安全知识二:厂区交通安全管理体系
第一条为加强我公司车辆安全管理,保障我公司车辆及运输安全,维护交通秩序,预防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化工企业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车辆单位是指兖矿鲁南化工有限公司所有拥有机动车辆的单位。机动车辆是指兖矿鲁南化工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动车辆和进厂的外来车辆。如轿车、电瓶车、翻斗车、叉车、吊车、员工私家车等。
第2节车辆安全要求
第三条各类车辆应当保持整洁,车身挺直。车辆的设备、安全防护装置和附件应齐全有效,并按上级要求定期检验,取得合格证后方可行驶。发动机运转和停止时,车辆各部分不应有漏油、漏水、漏电和漏气现象,并在指定地点进行维护和清洗。
第四条车辆号牌应当安装在指定位置,并保持清晰。号牌和行驶证不得转借、涂改和伪造。机动车在领取正式号牌、行驶证前需要行驶或者检验时,必须申领行驶牌照、临时号牌或者检验号牌,按规定行驶。机动车辆必须在车辆管理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接受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行驶。
第五条车辆主管单位应当对本单位机动车履行下列交通安全管理职责:
(1)建立健全车辆管理、使用、维修、保养和车辆安全运行的技术档案。完善机动车维修制度,定期进行小修和中修,实行三级维护。严格检查车辆质量,杜绝失修和漏修,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状态。
(2)建立安全驾驶管理台帐。内容包括道路交通事故记录、道路交通违法记录、车辆安全行驶里程记录、驾驶员出境记录、各级车辆保养维修记录、单位安全驾驶状况分析等。
(3)运输危险品等特殊物品时,应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确保运输安全。主管单位应及时了解和掌握驾驶岗位的工作强度和遵守规章制度的情况,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防止疲劳驾驶、超载等违章行为的发生。
(4)定期开展车辆安全检查,确保车辆安全性能良好,制止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车辆上路行驶,消除事故隐患。
(5)记录车辆安全行驶里程,严格执行车辆维修交接手续,落实车辆维修责任制。
第六条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的专用车辆必须配备消防器材,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确保安全附件齐全、灵敏、好用。
第七条进入生产厂房的机动车辆必须有可靠的防爆措施。
第八条凡有机动车辆的单位,应按规定配备专职或兼职车辆安全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