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材料见证取样有哪些规定?见证的范围是什么?

(一)见证取样规定:

根据建设部(建建(2000)211号)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的规定》的通知。

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见证取样送检,是指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的人员见证下,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资料进行取样,并送至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资质并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测计量认证的质量检测单位。

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送检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送检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规定,与结构安全有关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的见证取样和送检比例,不得低于相关技术标准规定的样品数量的30%。

(2)见证取样范围:

根据规定,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见证取样并送检:

1,承重结构混凝土试块;

2.承重墙砌筑砂浆试块;

3.承重结构用钢筋和连接接头试样;

4.承重墙用砖和混凝土小砌块;

5.用于混合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6.承重结构混凝土中使用的外加剂;

7.用于地下、屋顶和浴室的防水材料;

8、用于道路路基和路面的材料或试件;

9、市政工程、业主或监理单位的项目负责人认为与质量密切相关的材料或构件;

10、国家要求见证取样和检验的其他试块、试件和材料。

扩展数据

见证取样的要求:

1.见证取样涉及三方:施工方、见证方和试验方。

2、实验室资质管理:

①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加盖CMA章,即计量认证,每1年复审一次)。

②施工企业的实验室要逐步转化为企业的内控机构,4年1次评审。

第三方实验室检验:

(1)计量证书,CMA章。

②检查附件并记录证书。

3.计量认证实行两级,一级是国家级,一级是省级,效果一样。

4.见证人必须取得见证证书,并经建设单位授权。授权后,只能承担授权项目的见证工作。所有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必须按规范要求进行见证取样和出厂试验,试验报告应包含在质保资料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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