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

一、《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2002年6月5日农业部令第8号、2004年7月65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65年7月25日农业部令第7号438+06、2065年7月25日农业部令第7号发布)

增加一款,作为第十八条第二款:“鼓励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单位建立或者* * *享受专项实验基地。”

(2)对附录一进行以下修改

1.将“II”中的“品种、品系”改为“品种、品系”。转基因植物的实验方案”改为“转化体”。

2.修改“三。不同阶段转基因植物的申请要求”3.2改为:“受试转基因植物数量:一次申请只能申请65,438+0个转化体,名称应与前一实验阶段的名称或编号相对应。”

3.3.3中的“应在已批准环保放行的省(市、自治区)进行”字样。转基因植物应用各阶段的要求”修改为“应当在实验植物的适宜生态区域进行”。

4.删除“3.5.10”。

5.修改“3。转基因植物各阶段申请要求“4.1至”项目名称:应包括目的基因名称、转基因植物名称等部分,如转cry1Ac基因抗虫棉XY12的安全证书。”

6.修改“3。转基因植物各阶段申请要求”4.2改为:“一份申报只能申请一个转基因植物转化体,其名称应与前一实验阶段的名称或编号相对应。”

7.删除“三。转基因植物不同阶段的申报要求”4.3。

8.修改“III”的4.4。转基因植物各阶段申请要求”改为:“首次申请安全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五年;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一年内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评估后,农业农村部作出是否准予延续和延长有效期的决定。”

9.修改“三。转基因植物不同阶段申报要求”4.7改为:“由两个或两个以上获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的转化子杂交获得的转化子组合,应当从生产试验阶段开始申报进行安全性评价。

“使用具有安全证书的转化体进行转移的,应当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报告;生产应用前,还应当提交具有检测条件和能力的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转基因目标性状与转化体性状一致性的检测报告。”二、对《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2065 438+2006年7月8日农业部令2065 438+06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65 438+09年2月25日)进行了修订。

(一)增加一款,作为第十条第二款:“申请主要转基因作物(棉花除外)品种审定的,应当直接向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二)删去第十三条第四项;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主要转基因作物品种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关于转化体的信息,包括目标基因和转化体的具体检测方法;

“(二)转化体所有人的许可协议;

“(三)依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取得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四)具备检测条件和能力的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转基因目标性状与转化体性状一致性的检测报告;

(五)非受体品种选育者申请品种审定的,还应当提供受体品种权人的许可或者合作协议

(三)第十五条修改为:“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当从申请人提供的试验种子中提取标准样品,并提交农业农村部指定的植物品种标准样品库保存。”

(四)第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品种试验的组织实施单位应当充分听取品种审定申请人和专家的意见,合理组建试验组,优化试验场地布局,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科学制定试验实施方案,并向社会公布。”

(五)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区域试验应当对品种的丰产性、稳产性、适应性和抗逆性进行鉴定,并开展品质分析和DNA指纹检测。检测非转基因品种的转基因成分;对转基因品种进行转化体真实性检测,验证转基因目标性状与转化体特征的一致性检测报告。”

(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十一条第五款:“转基因品种试验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安全管理和防范措施。”

(七)删去第二十三条。

(八)第二十五条后增加一条:“申请审批的转基因品种除目标性状外,其他性状与受体品种保持不变,且受体品种已通过审批且未被撤销。品种试验应在以下两种情况下进行:

“(一)审定的适宜种植区域在受体品种的适宜种植区域内,可以简化试验程序,只需进行一年的生产试验;

“(二)审定的适宜种植区域不在受体品种适宜种植区域内的,应当进行两年区域试验和一年生产试验。

对引进的新品种,应进行两年的区域试验、一年的生产试验和DUS试验

(九)将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的“主要农作物品种”修改为“主要农作物的非转基因品种”。

(十)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对已完成试验程序的品种,品种试验的申请人、组织实施单位和育繁推一体化的种子企业应分别于2月底和9月底前将水稻、玉米、棉花、大豆、小麦品种各试验点的数据、汇总结果、DNA指纹检测报告、DUS检测报告和转化体真实性检测报告报送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

(十一)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育繁推一体化的种子企业应当自主开展品种试验。品种通过初审后,应当将品种标准样品提交农业农村部指定的植物品种标准样品库保存。”

(十二)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的“生育期”修改为“生育期(组)”;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转基因品种还应当包括转化体所有者、转化体名称、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编号、转基因目标性状等。”

(十三)增加一款,作为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转基因品种还应当包括转化体所有者、转化体名称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编号。”

(十四)增加一项,作为第四十四条第五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有效期届满的。”

(十五)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的“实现网上申请、受理、品种试验数据、审定品种、撤销品种、标准样品等信息互联互通”修改为“实现国家和省级品种试验审定、品种试验数据、审定品种、撤销品种等网上申请、受理、审查、发布。”

(十六)删去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