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乡镇企业职工教育培训办法(试行)
各县(区)要配备相应的教育培训管理人员并指定相应的职能机构,企业要确定部门和人员负责或兼任。产值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应设立职能部门,开办职工培训夜校。第六条县(区)、乡(镇)工业办公室工作人员和企业在职人员应全部纳入培训范围,分层次、分职能、分工种确定培训目标和培训方式,制定实施方案和具体措施。第七条岗位培训应当从生产实际出发,因岗施教,使受训者学以致用,掌握他们在岗位上应当知道和掌握的知识和技能。第八条乡镇企业各级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岗位培训、考核使用、审批发证制度和岗位培训管理档案,各项制度相互衔接配套,做到教有所导、学有所学、考有所规、管有所据。第九条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在职员工应按岗位规范进行资格审查,取得证书后,方可持证上岗。员工调换工作时,应按新的岗位规范进行培训,达到资格并取得证书后方可调换工作。重要岗位人员,在取得岗位证书后,也必须定期复审,经考核合格后,方可继续工作和任职。第十条乡镇工业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和乡镇企业的厂长(经理),必须经过在职培训,达到中等文化水平,经考核具有革命事业心和责任感,具有组织领导和管理能力,自觉维护集体和国家的利益,勇于献身四化事业,方可持证上岗。第十一条企业的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必须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掌握国内外先进的管理知识和技术,熟悉国内外行业发展现状和趋势,能够引导企业依靠科技进步推动生产力发展。经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第十二条企业中层领导和职能人员经过专业技能培训,在政治思想、职业道德、文化知识、专业知识和实践能力等方面达到本岗位要求。取得职称者应在1993年内达到规定的学历要求,达不到要求者三年后不予评、聘、印。第十三条技术工人应当按照《辽宁省村镇局关于乡镇企业技术工人培训考核定级的通知》(辽乡企字(1990)第15号)进行文化填鸭式和实践能力培训,达到岗位规范要求。逐步建立和完善技术工人考核分级制度,开展高级技术工人和技师的系统培训和传统工艺的传授。第十四条特殊工种人员,包括采矿行业的矿长、技术员、安全员和爆破工;烟花爆竹行业的技术人员和操作人员;易燃易爆行业工人、锅炉工、压力容器焊工等。,必须经过严格的培训,了解本行业本岗位的职业纪律、职业安全及相关政策法规,符合岗位规范要求。第十五条各级教育培训必须有明确的考核指标和依据,并纳入县(区)经济承包责任书和厂长(经理)任期目标责任书。第十六条各单位应根据定员、定额,按照规定明确职责,制定岗位规范。第十七条普工岗位培训考核、发证工作,由市、县(区)、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和技师考核委员会负责;特殊工种工人的考核发证,应按有关文件执行。第十八条岗位培训应当与职工教育相结合。吸收或补充技术工人的地方,应从职业中学、技工学校对口单位中选拔,实行先培训、后上岗、持证上岗制度。新聘员工确定岗位后,上岗前应按照岗位规范进行培训教育,合格后方可上岗。
新企业的技术人员和员工必须在企业投产前进行培训。第十九条岗位培训应与技术职称评定和聘任相结合。凡未按规定参加岗位培训,未取得岗位资格证书的,不得评聘、考核。第二十条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的0.5%提取教育经费,必须全部用于职工培训,不准挪用。企业和县(区)使用情况由市乡镇局监督审查。不开展在职培训且当年剩余教育经费由市乡镇局收取作为培训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