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最新《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
教育部最新《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如下:
1.办法提出了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的一般要求。《规定》适用于面向社会招收学龄前儿童和3周岁以上中小学生,非法开展校外培训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要求校外培训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引导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抵制校外培训违法行为,营造有利于学生成长成才的良好环境。
2.办法明确了实施机关,划定了管辖范围。规定校外培训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按照行政处罚权限实施,并分别规定了校外培训和网上校外培训的管辖。同时,根据中央《关于双减的意见》精神,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校外培训违法行为。
3.《办法》明确了违法情形,规定了法律责任。依据《行政处罚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上位法律法规的立法权限,对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擅自开展学科隐形变异培训、擅自举办社会竞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培训活动等违法情形和法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
4.明确处罚程序,提高执法水平。注重与行政处罚法等上位法的衔接,结合校外培训执法实践,明确结案标准、调查权限、听证信息、违法所得认定标准,努力规范校外培训执法行为。
扩展数据
办法要求,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执法监管制度,压实执法责任,确保校外培训执法实效。要求建立挂牌督办机制、公开通报机制、统计报告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
既加强了对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超越权限等违法行为的监管,又督促执法部门积极履行职责,依法严查校外培训违法行为,不折不扣落实中央决策部署,促进“双减”政策长期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