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样的事故责任领导需要再参加安全培训?
近日,某大型央企下属货运分公司发生一起特大交通货运事故,造成两人死亡,货物和财产严重损失300元。总公司已经决定,不仅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还要对下属货运公司的责任领导进行再培训。那么,安全生产管理培训应该对哪些责任领导进行再培训呢?
事故说明安全生产管理存在薄弱环节,亟待查找不足。作为国家财产的组成部分,央企的分公司、子公司、下属单位等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一旦出现问题,国家利益势必遭受损失,因此要求在事故达到一定程度后迅速进行整改,同时对相关责任领导进行再培训,重新树立安全意识。我国《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下属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导致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重新参加安全培训。”本案中,货运公司属于央企,属于法律规定的主体。因此,发生这样的重大事故后,应当对有关领导进行安全教育再培训,货运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重新参加安全生产管理培训。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央企业分支机构、下属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导致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重新参加安全培训。
这一专门为央企制定的规定,是从国家管理的角度考虑的,既能维护国家利益,树立良好形象,也能让相关领导重新树立安全生产的理念,真正重视安全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