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请学校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在申办民办学校过程中,除法律规定的要求和教育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外,申请人还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一)关于民办学校的审批权限。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民办学校由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各自权限审批。其中,设立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等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民办学校职业资格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的设立和实施,由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申办民办学校应当提交的材料。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申请设立民办学校有两种情况,一是申请设立民办学校,二是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这两种情况需要的材料是不一样的。

1.申请设立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投标报告;

(二)发起人的名称和地址或者姓名和地址;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凭证,并注明产权。

(4)捐赠形式的学校财产必须提交捐赠协议,注明捐赠人姓名、捐赠资产的数额、用途、管理方式及相关有效文件。

2、筹建结束后,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准备批准;

(二)筹建情况报告;

(三)学校章程,第一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成员名单;

(4)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五)校长、教师和会计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3.直接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交1条规定的全部材料,以及第二条规定的第(三)、(四)、(五)项规定的材料。

(三)民办学校的审批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申请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书面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同意设立,并出具设立批准书;不同意设立的,审批机关应当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书面决定,并送达申请人;申请正式设立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书面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审批机关应当向已经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颁发办学许可证,未正式设立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4)私立学校的注册

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当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并向登记机关提供下列材料:

1,报名申请;

2.办学许可证;

3.拟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4.学校章程。

受理申请的民政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上述材料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登记手续,并颁发相应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