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全文
2017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全文
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根据劳动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和其他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
第三条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见本规定附件。女职工禁忌作业范围需要调整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禁忌劳动,并书面告知女职工属于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岗位。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合理安排怀孕女职工在工作时间内的休息时间,或者相应减少其劳动定额;在与女雇员协商后,雇主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六条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怀孕女职工在工作时间内的产前检查时间算作工作时间。
第七条女职工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休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1个婴儿,产假增加15天。怀孕后不满4个月流产的女员工有权享受15天产假;怀孕4个月后流产者有权享受42天的产假。
第八条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用人单位已参加生育保险的,生育保险基金按照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向女职工支付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前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发生的医疗费用,用人单位已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九条未满1周岁的女职工哺乳期(含人工喂养)期间(以下简称哺乳期),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日工作时间内安排哺乳期女职工不少于1小时作为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生育1个婴儿,每天增加哺乳时间1小时。
第十条国家鼓励女职工人数较多的用人单位建立女职工保健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每两年至少安排女职工进行1次妇女常见病检查,检查时间计入工作时间。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执行本条例附件所列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医疗机构执行本条例附件所列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执行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一条的情况。 工会和妇女联合会监督用人单位遵守本条例,协助行政部门开展工作,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职责分工,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 并按被侵害的每名女职工处以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或者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分。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侵犯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举报或者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女职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读《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1.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是工会最基本、最重要的职能,也是女职工工作的主要内容。这里主要讨论以下四个方面:
(一)、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基本内容。
女职工合法权益是指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女职工应当享有的权益。由于女职工的生理、心理和社会原因,女职工有一些特殊的利益和要求需要我们去维护。这是各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也是我们设立专门的女职工部门的原因。
1,强调保障女职工的政治权利。政治权利是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指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担任公职的权利。担任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以及公民享有的民主权利。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妇女法》第二章政治权利强调,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任用干部时,必须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重视、培养和选拔女干部担任领导成员。维护女职工的政治权利,首先,企业和女职工部门要为女职工参与和讨论国家事务提供条件,如保证女职工在职工代表大会中占有一定的比例,这对企业的生产、生活和企业改革具有重要意义。应该邀请女工参加讨论。在干部使用和提拔上坚持男女平等,注重培养女干部。在女职工较多的行业和部门,配备一定数量的女领导干部。让企业在管理中真正体现女员工的意愿。
2.强调保护女职工的文化教育权利。《妇女法》第三章特别强调,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妇女职业教育和培训。维护女职工的文化教育权利,首先,企业和女职工工作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让女职工提高文化技术素质。要在保障女职工文化教育权利和企业发展的前提下,为女职工提供更多的学习培训机会,针对女职工学习中的实际困难,设立多种形式的生活福利设施,解决女职工的后顾之忧。
3.强调保护女职工的劳动权益。《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劳动禁忌范围规定》、《女职工保健规定》、《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工厂安全卫生规定》等法律法规对女职工的劳动权益作了详细规定。这将在女员工的劳动保护中具体介绍。
4.强调保护妇女财产权益。《妇女法》第五章强调,国家保护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在婚姻家庭财产关系中,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不受侵犯,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
5.强调保护妇女的婚姻家庭权利。《妇女法》和《婚姻法》等法律法规第七章强调,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
6.强调保护妇女的个人权益。《妇女法》第六章强调,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权利。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可侵犯。在我国,由于几千年封建传统思想的影响,侵犯妇女人身权利的现象依然严重,侮辱、损害妇女人格、侵犯妇女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时有发生。各级工会和女职工组织要认真做好信访工作,配合和督促有关行政、司法部门尽快解决侵犯女职工人身权利的案件,尽力满足女职工的合法要求。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听到女性被侮辱,或者害怕犯罪分子的威胁和权势,为了面子而吃饭?愚蠢的损失?。这样做,不仅受害者的冤屈得不到审判,犯罪分子也会更加猖狂。女性的人身权利不仅会被男性侵犯,有时候也会被女性侵犯。例如,虐待、诬陷和诽谤是妇女遭受侵犯的主要形式。
(2)关于女职工的劳动保护
1,女职工劳动保护是什么。简单来说,保护女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就是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对女职工实行劳动保护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一贯政策。
2.为什么要对女职工实行劳动保护?首先,女职工是工人阶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主人和对象。保护女职工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是由我国的性质和女职工的阶级地位决定的。其次,男女的生理差异决定了女性劳动者不宜从事重体力劳动。根据解剖生理学,男女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明显差异:(1)男性生长期较长,平均身高、胸围、体重比女性高、宽、重。(2)男人肌肉发达。承载力大。(3)男性血液循环功能强,总血量、红细胞、血细胞都比女性多。(4)男性比女性呼吸功能更强,肺活量更大。再次,女性的生理机能决定了女性劳动者有四种生理变化,在此期间需要特殊的防护。第四,分娩过程中的有害职业因素可对母亲、胎儿和哺乳儿童产生不利影响,而有毒物质或辐射等物理因素可导致女性不孕、流产、早产或胎儿畸形。对女职工实行劳动保护,也是为了保护下一代的健康成长。
3.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内容。从宏观角度看,女工的劳动保护包括两个部分。首先是保护妇女的劳动权利。二是保护女职工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国际劳工组织明确指出,女职工的劳动保护有四个方面:
(1)保护母亲,即保护女性的母性功能(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保护);
(2)工作时间的保护,即孕妇、奶妈不得加班、上夜班;
(3)禁止女职工从事危险、有害作业;
(4)男女同工同酬,就业机会平等。
(3)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律法规。
我国政府非常关心女职工的劳动保护。从建国初期制定的宪法,1956通过的《工厂安全卫生条例》,1979颁布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1988年劳动人事部颁布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和同年劳动部制定的《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特别是1988年《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即9号令的颁布实施,对于保护女职工的身心健康,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利益,落实我国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提高女职工的身体素质,具有重要意义。 1990年,劳动部以劳安[1990]2号的形式颁布了《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还颁布了《女职工保健规定》和《未成年人保护法》。1992年4月3日,妇女权益保障法经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这是新中国成立40年来,中国政府颁布的第一部全面、综合的保护妇女基本法,标志着中国的妇女保护步入了法制化轨道。1994年7月5日,我国颁布《劳动法》,成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全面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劳动法》第七章特别规定了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劳动法》的颁布不仅使工会工作走上了法制化的轨道,而且为工会工作建立了新的机制和模式。
2.女职工主要享有哪些人身权利?
女职工人身权是依法享有的、与女职工本人不可分割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包括: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有关行政和司法部门要严格依法处理侵犯女职工人身权利的案件,切实保护女职工的人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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