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培训政策

国家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规定劳动者在就业或者上岗前接受必要培训的原则。

根据《劳动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了规定,要求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接受培训,其他岗位的劳动者上岗前或上岗前接受必要的培训。

《关于加强就业资金管理的通知》(财社字[1999]第157号)规定,城镇就业补贴的就业培训费主要用于城镇失业人员的就业培训和城镇青年培训实行劳动预备制的补贴支出;再就业补贴主要用于补贴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开展就业指导、职业介绍和就业培训等再就业工作所需的费用。

实施职业学校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毕业生“双证书”制度;对企业实行“培训、考核、使用、工资分配相结合”的原则。

实行初、中、高级技术等级制度和技师、高级技师聘任制。

职业培训经费筹措:职业培训经费由政府财政拨款,企事业单位自筹,通过贷款、收取学费、培训实体创收、社会救助、接受捐赠等多种渠道和形式筹集。国家规定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5%用于职工培训。在地方政府缴纳的就业资金和建立的失业保险基金中,也规定要留出一定比例(一般为15%)用于失业人员的岗前培训和转岗培训。

最新政策

2013年6月5日,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通知,要求各地落实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相关补贴政策,规范资金使用和管理。

通知要求,各地加强高校毕业生职业培训,积极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广泛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大力开展创业培训,加强培训信息指导,强化创业指导和创业服务,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

根据通知,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度,即65438+10月至65438+2月,31年)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培训合格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资格证书)。对毕业年度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自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岗前培训的企业,根据培训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按照当地确定的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一定比例,给予企业定额培训补贴。对毕业年度内参加创业培训、创业实训并取得创业实训证书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实训补贴。毕业年度内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