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如何对驾驶员和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教育、监督和管理?
旅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按照《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对驾驶员和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教育、监督和管理。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1.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申请从业资格注册或者延续注册的,应当填写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登记表,持从业资格证书和与出租汽车经营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经营合同到发证机关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册。
2.个体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凭从业资格证和车辆营运证申请登记。
3.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通过全国公开和区域考试的,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10日内核发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修订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的内容和规定;
1,修改内容
明确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公众提供个性化的交通服务。巡游出租汽车的发展应当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公共交通和其他客运服务协调发展。
为解决出租车“份子钱”问题,要求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根据经营成本、运价变化等因素,及时调整承包费标准或定额任务,更好地构建企业和驾驶员共同承担经营风险、合理分配利益的经营模式,加快传统行业转型升级。
2、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旅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驾驶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与驾驶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经营合同。旅游出租车经营者应当通过建立代驾队伍、休息日减免司机承包费等方式保障旅游出租车司机的休息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