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条件和标准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未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即失业人员不愿意中断就业,但因本人不可控制的原因被迫中断就业,已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领取标准及期限: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已满1年但不满10年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已满10年但不满20年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5%发放;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20年以上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农民合同制工人(即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发放。领取期间,职工可凭原单位出具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证明、职工缴费证明、身份证明,到原单位受理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或生活补助证件的手续。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的,应当提前进行失业求职登记。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应当按照规定每满一年领取两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最长期限为24个月。
2.职工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其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和期限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本人前次失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法律依据:
失业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失业人员所在单位和本人缴费满1年以上不满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超过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第十八条失业保险待遇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