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大学在株洲的函授站有哪些?

湘潭大学继续教育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履行社会服务职能的重要形式之一。办学形式主要有函授教育、业余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非学历教育培训。那么,湘潭大学在株洲的函授站有哪些呢?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成人教育函授站的建立和管理办法如下:

第一章一般原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成人教育函授辅导站的管理,促进成人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函授辅导站暂行规定》(教成[1993]12号)、《关于普通高等学校举办函授夜大专科教育的意见》(教高[1999])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教育部批准的省内外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主办高校)在我省设立的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

第三条函授站是主办高校为成人高等教育函授学员提供教学指导、思想政治教育和组织管理的服务机构。不得衍生自其他教育机构,也不得以函授站的名义面向社会独立办学。

第四条函授站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遵守国家和我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成人函授教育的方针政策,执行所在高校的有关规章制度。

第二章通信站的设立

第五条主办高校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需求和本校成人教育发展规划及管理能力,合理设置函授站,函授站数量应当与本校成人函授教育规模相适应。在湖南设立函授站的外省高校限于一个部属或省属事业单位,原则上只允许设立1函授站。本省高校原则上每个市州(学校所在地除外)只能设立1函授站,生源较大的市州可适当增加数量。

第六条主办高校必须依托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设立函授站。设立函授站的单位应当是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普通或成人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以及办学条件好、管理规范的技工院校、技工学校和行业、企事业单位的教育培训中心。主办高校不得与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任何组织或个人合作办学。

第七条设站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可以配备以专职为主体,专兼职相结合的合格导师队伍,可以配备专职管理队伍,保证函授站的正常教学秩序。

2.能提供固定的教学场地和其他符合教学要求的教学条件,学习环境良好,符合安全、消防、卫生要求。

3.有稳定充足的生源,能满足所在高校专业课的要求。

4 .能保证提供或筹集开办函授站所必需的资金。

5.学校设在交通便利的县级以上城市(其中,省外高校函授站应设在市级以上城市)。

6.没有其他不良学校记录。

第八条主办高校必须与设站单位签订协议,以学校名义依法设立函授站,学校内部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直接为外围站办学。办学协议只有在函授站正式审核备案后才能生效。本协议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1.双方的责任、权力和义务。

2 .专业名称、培养目标、层次、学制、招生对象、招生范围和办学规模。

3.函授站的名称、地点和办学条件。

4.教师、站长和函授站的管理人员。

5 .函授站经费及管理办法。

6.履行协议有效期,变更或违反协议的处理。

7.双方约定的其他相关内容。

第九条主办高校在湖南设立函授站必须履行注册手续。主办高校向函授站所在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外省高校在湖南设立函授站,必须事先征得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的同意。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审核设站单位的条件和资质,按期向省教育厅正式报送符合备案条件的函授站名单及相关材料。经审核同意备案的函授站,由省级教育厅正式通知,并报教育部备案。未经省教育厅备案的函授站和其他任何教学点,主办高校不得安排招生。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年6月5438+2月受理新增函授站备案申报,经审核符合要求的,于次年3月上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5月公布了备案结果。

第十条主办高校申请备案函授站应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1.主办高校申请设立函授站的报告(省外高校还须提交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证明文件)。

2 .普通高等学校函授站登记表。

3.主办高校(甲方)与建站单位(乙方)的协议。

4.可行性报告(包括人才需求和生源预测、拟设专业和规模等。)和具体建设计划(包括专业设置、教学计划、质量保证措施、管理制度等。).

5.专业课教师名单和聘请的其他导师名单应提交教师学历、职称、教师资格证和聘书复印件。

6.设站单位法人证书、执照复印件,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函授站负责人身份证、学历、职称复印件。

7.学校场地产权证明或场地租赁合同,消防、卫生防疫部门现场检查合格证明文件。

8.具有法人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函授站验资证明(资产来源、资金数额、资金用途、产权归属等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以上材料应用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四份提交。

第三章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函授站在业务上接受主办大学的领导,在行政上接受设站单位的领导。同时,其办学活动、教学情况和管理情况必须接受省、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各有关方面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责,不断改进管理方法,加强对函授站的规范管理和服务指导。

第十二条函授站单位要切实端正办学指导思想,高度重视函授站的建设和管理,确保办学规范化和教学质量。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及时传达国家和省教育行政部门关于成人高等教育的方针政策。

2 .自觉接受和服从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3.配合主办高校落实函授站的建立,为函授教学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经费。

4.配备函授站专职管理人员并做好相关人员管理工作。

5.定期学习和检查函授站的工作,保证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

6.负责函授站终止后注册学员的后续教学管理和服务、财务结算和财产清算。

第十三条主办高校应坚持办学主体地位,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函授站的管理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将管理责任和办学权转让或委托给函授站。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及时向函授站传达国家和省有关成人高等教育的政策,定期召开函授站工作会议和举办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函授站工作人员的管理水平。

2.合理制定函授站招生计划,统一印制招生简章等招生宣传资料,统一组织实施招生。

3.制定函授教学计划,派出主要课程的讲师,聘请具有大学教师资格的函授站导师,发放课程教材等教学资料,负责考试命题、组考和评分,对函授站的教育质量和教学工作负责。

4.统一组织实施函授学员学籍管理,确保新生注册、学籍变更、毕业证发放、电子注册等各环节及时准确。

5.定期检查评估函授站工作,及时掌握函授站运行情况并纠正存在的问题,坚决撤销不合格、不规范的函授站,确保办学规范。

6 .严格财务管理,坚持按省级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向学生收取费用并开具正规票据,坚决制止函授站违规收费。

7.负责函授站终止后注册学员后续教学管理和服务的处置工作。

第十四条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内高校函授站行使管理和监督职责。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人才需求和教育发展规划,统筹规划、合理设置函授站,按期受理普通高等学校的备案申请,严格审查函授站的办学条件和资质。

2.加强对函授站招生活动和日常运行的管理和监督,及时查处主办高校及其函授站的虚假宣传、违规招生、随意设站等违规运行行为。

3 .积极配合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函授站的年度办学审核和教学评估工作,及时报送函授站的相关办学材料。

第十五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积极支持省内外普通高等学校利用优质教育资源开展成人函授教育,同时不断建立健全函授站办学监管制度,促进成人函授教育健康发展。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认真贯彻国家教育政策和我省教育工作部署,对全省高校成人教育函授站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2.依法依规审核备案高校函授站设置并及时向社会发布。定期开展函授站的办学检查和教学评估。

第四章办学活动

第十六条函授站必须执行主办高校与设站单位签订的合作协议,配合主办高校组织相关办学活动。函授站不得从事与成人函授教育无关的任何办学活动,也不得将招生、收费、教学与设站单位的其他办学活动捆绑。

第十七条函授站只能协助主办高校对所在市、州或行业进行招生宣传和学生组织,不得自行印制招生宣传资料,不得委托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招生宣传和学生组织,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学生,不得招收各种形式的未经成人高考的成人函授教育学生。

第十八条函授站必须按照主办高校制定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及时、准确地向函授学员发放教材和辅导资料,认真做好教学辅导和教学环节的组织管理工作,同时协助主办高校进行课程考试,不得为降低办学成本而降低教学环节的质量要求。

第十九条函授站必须配合所在高校做好学生的学历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加强与函授学员及其所在单位的联系,主动帮助解决学习中的各种问题和困难,及时向所在高校反馈函授学员对教学和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函授站必须建立健全行政、教学指导、后勤、财务等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认真做好各项服务工作,不得违规向学员收费甚至要卡,切实为教师和函授学员创造良好的教学和生活条件。

第二十一条函授站必须自觉接受所在高校、设站单位和教育行政部门对其办学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评估,并于每年2月底前向所在高校、设站单位和当地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提交年度自查报告。

第二十二条函授站不得擅自变更建站单位、办学地点和函授站负责人。变更设站单位的,应重新申请登记;变更办学地点、负责人和联系方式的,应当经所在高校同意并及时报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严禁以任何形式在站外开展招生办学活动。

第五章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三条主办高校应积极探索建立有利于规范办学、保证质量的函授站管理机制,定期表彰奖励优秀函授站及其工作人员,及时撤销非法和不合格的函授站。

第二十四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支持办学条件好、函授办学经验丰富、办学信誉好的设站单位为多所高校设立函授站,但每个设站单位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函授站;支持成人教育规模大、管理规范的高校适当增设函授站。

第二十五条主办高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暂停新建函授站备案、暂停成人教育招生并依法追究学校相关人员的责任。

1.学校(含内部机构和个人)未经省、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从民办点招生。

2.学校疏于对函授站的监管,教学质量无法保证或存在违法办学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3 .违反国家其他政策和我省有关规定的。

第二十六条函授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成主办高校暂停招生并限期整改或取消。函授站撤销后,主办高校和设站单位应妥善处理善后事宜,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和公告。

1.存在虚假宣传、欺骗招生、买卖生源、站外设点、乱收费等违法违规办学行为。

2 .不能提供基本教学条件或履行教学职责,日常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不能得到有效保障。

3 .未通过省、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检查评估。

4 .超越函授站职责或设站协议招生办学。

5 .违反国家其他政策和我省有关规定的。

第二十七条省、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函授站的设置和管理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要按照党纪国法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正式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成人函授教育辅导站建立和管理办法》和《湖南省外(在湘)高职高专、成人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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