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监测信息报告实施监督管理。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专业分工,承担职责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的监测、信息报告和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地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的监测、信息报告和管理;负责收集、核实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疫情信息等信息材料;设立专门的举报咨询热线,接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的举报、咨询和监督;设立专门人员,从各种渠道收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信息。

(二)成立流行病学调查小组和实验室,负责进行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和处理,搜寻密切接触者,追踪传染源,必要时进行隔离观察;疫点消毒及其技术指导;样本的实验室测试和报告。

(三)负责公共卫生信息网络的维护和管理,疫情信息的报告、分析、利用和反馈;建立监测信息数据库,开展技术指导。

(四)重点涉外机构或单位的疫情报告,由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管理、检查和指导。

(五)负责人员的培训和指导,对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对辖区内医院和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疫情报告和信息网络管理进行技术指导。国家建立公共卫生信息监测体系,构建覆盖国家、省、市(地)、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并向乡(镇)、村和城市社区延伸的信息网络体系。

国家建立公共卫生信息管理平台、基础卫生资源数据库和管理应用软件,满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法定传染病、公共卫生和特殊疾病监测等信息收集、汇总、分析和报告的需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承担责任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监测信息报告任务,具体职责如下:

(一)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信息监测和报告制度,包括报告卡和总登记册、疫情报告、检查、自查、奖惩。

(二)实行首诊负责制,严格门诊工作日志制度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疫情报告制度,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疫情监测信息报告。

(三)建立或指定专门部门和人员,配备必要的设备,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监测信息通过网络直报。

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等。应按规定时限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发病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同时报告传染病报告卡。

报告卡的邮寄信封应印有明显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疫情”标志和XX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收的字样。

(四)对医生和实习生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的培训。

(五)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样本采样。军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军人传染病监测信息,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直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部队所属医疗卫生机构在当地门诊发现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责任报告人应在首次确诊传染病病人后立即填写传染病报告卡。

传染病报告卡由卡片记录单位保存三年。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疫情报告人在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发现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脊髓灰质炎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患者或疑似患者,或发现其他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暴发时,应在2小时内通过网络报告传染病报告卡;未实施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在2小时内以最快的通讯方式(电话、传真)向当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在2小时内发出传染病报告卡。

对需要报告的其他乙、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原携带者,经诊断后,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进行网络报告;未实施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在24小时内发出传染病报告卡。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收到无网络直报条件的报告单位报送的传染病报告卡后,应在2小时内通过网络直报。获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应在2小时内通过电话或传真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符合网上直报条件的,同时进行网上直报,直报信息经指定专业机构审核后录入国家数据库。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应采用最快的通讯方式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卡报送至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专业机构,收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卡的专业机构应对信息进行审核,确定其真实性,在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并通过电话或传真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尽快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现场调查。经确认确实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当根据不同级别及时组织采取相应措施,并在2小时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尚未达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专业防控机构将密切跟踪事态发展,随时报告事态变化。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的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力量进行调查、核实,确定报告事项的性质,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调查情况。

不同类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现场调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流行病学病例调查、密切接触者追踪调查和传染病流行原因、发病情况及可能因素调查;

(二)有关标本或者样品的取样、技术分析和检验;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确认;

(四)健康监测,包括生活资源污染的范围和严重程度,必要时应在突发事件发生地和邻近省市同时进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或者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传染病疫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根据调查提出划定疫点、疫区的建议,对污染场所进行卫生处理,对密切接触者在指定的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

(二)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对疫点、疫区进行卫生处理,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并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采取措施;

(三)指导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落实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组织和指导有关单位应对传染病疫情。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的接收调度、核查、报告和管理。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公共卫生监测系统网络系统平台的要求,充分利用上报信息,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定期分析通报制度。常规监测时,每月至少进行三次疫情分析和通报,紧急情况下,每日进行疫情分析和通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和公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授权,及时报告和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包括: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的性质和原因;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的发生情况和范围;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的发生率、伤亡人数和涉及人员范围;

(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的措施和控制情况;

(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的终止。

与港澳台地区、相关国家和世界卫生组织的沟通和通报办法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