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TV设计中的消防规范有哪些?
楼主你好
根据国家2005年颁布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4.1.5A条的规定。
4.1.5A高层建筑、歌舞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洗浴部分除外)、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场所(以下简称歌舞娱乐放映场所)应设在一层或二、三层;宜靠外墙设置,不宜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和末端。录像厅和放映厅最大容量按1.0人/m2计算,其他地方按0.5人/m2计算,面积按厅建筑面积计算。并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地方隔开。当必须在墙上开门时,应设置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当必须设置在其他楼层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4.1.5A .二层及以下不应设置1。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与室外入口层的高差不应大于10m;;
4.1.5A.2厅房建筑面积不超过200m2;
4.1.5A.3一个大厅和房间不应少于两个出口。当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小于50m2时,可设一个出口;
4.1.5A.4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1.5A.5应设置防排烟设施,并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4.1.5A.6在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壁上,疏散走道和其他主要疏散通道应设置发光的疏散指示标志。
希望对楼主有帮助!谢谢你